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小字第47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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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4757號
原 告 蔡秉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 盧奇宏 間返還價金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
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2640號),嗣被告於法定期間內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起訴請求返還
價金新臺幣(下同)5,150元,經核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
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