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簡字第5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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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573號
110年度重救字第16號
原 告 王鈺齊 (原名 王玉印 、 王淨天 )
訴訟代理人 王世豪 律師
被 告 林靜歆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及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而被告住所地係在宜蘭縣
○○鄉○○村○○路○○巷○○○號,有被告戶籍謄本及個人
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依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宜蘭
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並聲請訴訟救
助,顯係違誤。 爰依 職權將本件併同訴訟救助聲請事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穎慧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