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小字第582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小字第58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張子瑜
被   告  劉美仁劉美娟 之繼承人
被   告  高劉美香 即劉美娟之繼承人
被   告  陳金龍 即劉美娟之繼承人
兼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劉文興 即劉美娟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現金卡消費借款事件,於民國110年3月31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美娟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叁萬玖仟柒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民國
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劉美娟之遺產範圍
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
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
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
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書記官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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