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766號原告乙○○被告甲○○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章第二節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經本院於民國95年07月24日當庭面告原告應即補繳裁判費,至今已逾月餘猶未見原告依法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雪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8月29日
書記官許億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