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字第123號聲請人 林文智 即鈺信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代理人 楊家欣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 廖芳祝 為鈺信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鈺信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鈺信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廖芳祝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廖芳祝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並提出簿冊保存人同意書及身分證明文件、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帳簿保管清冊等件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開主張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0年度司司字第165號民事卷宗核閱屬實,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益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書記官蔡雲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