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保險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保險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保險字第68號原告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林 經訴訟代理人 李念國 律師複代理人 呂玲 如上列原告與被告沛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捌仟柒佰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仟元,尚欠新台幣柒仟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郭美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書記官黃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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