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審交附民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0號原告 吳淑敏 訴訟代理人 鄭仁壽 律師被告 薛雅今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1年度審交易字第72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於本院101年度審交易字第723號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劉淑玲法官楊廼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郁惠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