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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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5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玉梅
江金山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106年度偵字第66號),聲請宣告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7年度執聲字第3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所載張玉梅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前述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國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書記官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