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19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194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明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9,21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1194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劉明德│暨自民國108│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37491││年06月03日起│││││元│││││├──┼───┼─────┼──────┼──────┼───────┤│002│新臺幣│劉明德│暨自108年06│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3.5│││11726││月03日起││所計算之利息│││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劉明德│及自108年07│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11726││月03日起││以內者,按原借│││元││││款時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原借款時利率│││││││之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信用卡】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37,491元整暨自民國108年06月0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信用貸款】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11,726元整暨自108年06月0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3.5所計算之利息。及自108年07月03日起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原借款時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原借款時利率之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二、聲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緣債務人劉明德於91年08月20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49,217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