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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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28號原告 賴橓桓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彰化縣○○市○○段○○○段0000000000000地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全部資料無遮掩)。
二、陳報右側邊五根梁柱、右側邊牆壁之回復原狀約略需多少費用,並提出相關單據。
三、依法繳足裁判費。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