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4號原告 吳麗卿
吳麗靜 吳麗莉 吳麗珊 李重諺 翁宥淞 翁秋雲 吳瑞祥 王麗香 王麗秀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易澄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澎湖區漁會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05,46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6,6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民事庭法官王政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書記官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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