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8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8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88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胡宏毅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度執聲付字第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宏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胡宏毅前分別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基簡字第9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6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搶奪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緝字第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3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3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易字第3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易字第1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5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上開案件,嗣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030號裁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並與上開案件後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208號裁定合併應執行之有期徒刑2年6月,及案所處之刑接續執行,而經移付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05年8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501072260號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年8月31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6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6年8月15日。法務部矯正署乃以105年8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501072262號函知聲請人上情,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為裁定如主文之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書記官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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