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7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7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79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勝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執聲字第17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勝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1487、189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之物,為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臺北榮民總醫院檢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毒品成分品鑑定書在卷可稽。經核上開卷內之扣押物品清單、緩起訴處分書、鑑定書及檢驗報告後,認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虹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陳韶穎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附表:
編號項目數量鑑驗內容1白色或透明結晶1包含袋1個,淨重0.6909公克,取樣0.00380公克,驗餘淨重0.6871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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