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7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7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72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有朋
江芝蘭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5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有朋、江芝蘭被訴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許有朋、江芝蘭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2人就被訴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部分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廖建傑
法官賴鵬年法官王星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