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保險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保險字第58號上訴人 林嬋娟
游絢絢 游婷婷 游上慶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統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民國109年9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聲明不服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蘇嘉豐法官王沛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
書記官賴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