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9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9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97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吟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供犯罪所用之物(102年度執聲沒字第7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下仍以原名銜稱之)101年度偵字第16459號被告陳吟芳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前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一年,並已於民國102年7月11日(聲請書誤載為102年
6月26日)期滿。扣案之仿冒電腦設備等物,為供犯罪所用,且屬被告所有,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聲請書誤載為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認在卷,又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16459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2年7月11日緩起訴期間期滿,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一件在卷足憑,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江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麗秋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1│白色320G外接式硬碟(內含│一顆│││Wii電視遊樂器之「戰國無││││双3」、「戰國無双KATANA││││」、「三國志威力加強版││││」等盜版遊戲軟體)││├──┼────────────┼─────────┤│2│傳輸線│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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