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30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公共危險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附表所示之公共危險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均合於減刑案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刑法第72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峻宏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附表:
┌────────┬────────┬────────┬────────┐│編號│1│2││├────────┼────────┼────────┼────────┤│罪名│公共危險│公共危險││├────────┼────────┼────────┼────────┤│宣│拘役50日│拘役59日│││告│││││刑││││├────────┼────────┼────────┼────────┤│所犯││││││刑法第185條之3│刑法第185條之3│││法條││││├────┬───┼────────┼────────┼────────┤│犯│年│95│96│││罪├───┼────────┼────────┼────────┤│日│月│11│1│││期├───┼────────┼────────┼────────┤││日│3│2││├────┼───┼────────┼────────┼────────┤│偵及│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查│年│95│96│││案├───┼────────┼────────┼────────┤│年│字│偵│偵│││├───┼────────┼────────┼────────┤│度號│號│24787│4950││├────┼───┼────────┼────────┼────────┤│最│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年│95│96│││實│├─┼────────┼────────┼────────┤│審││字│桃交簡│桃交簡││││├─┼────────┼────────┼────────┤││號│號│2897│1067│││├─┼─┼────────┼────────┼────────┤││判│年│95│96││││決├─┼────────┼────────┼────────┤││日│月│12│4││││期├─┼────────┼────────┼────────┤│││日│22│17││├────┼─┴─┼────────┼────────┼────────┤│確│法院│同上│同上│││├─┬─┼────────┼────────┼────────┤││案│年│同上│同上││││├─┼────────┼────────┼────────┤│定││字││││││├─┼────────┼────────┼────────┤││號│號│││││├─┼─┼────────┼────────┼────────┤│判│確│年│96│96││││定├─┼────────┼────────┼────────┤││日│月│1│5││││期├─┼────────┼────────┼────────┤│決││日│29│14││├────┴─┴─┼────────┼────────┼────────┤│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減為拘役25日,如│減為拘役29日,如│││權期間或罰金額│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幣1千元折算1日││├────────┼────────┼────────┼────────┤││││││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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