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上列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81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詳如附表所載,本罪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1、2、4、5所示該罪經另案裁定減刑所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3所列日期犯該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且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該罪之犯罪時間為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1、2、4、5所示業經本院另案裁定減刑確定所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12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蕭世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文玲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附表┌───────┬─────────────┬─────────────┬─────────────┐│編號│1│2│3│├───────┼─────────────┼─────────────┼─────────────┤│罪名│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壹年│有期徒刑伍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1項│├───────┼─────────────┼─────────────┼─────────────┤│犯罪日期│94年10月27日起至95年6月21│94年6月22日│95年6月4日│││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關年度及案號│度毒偵字第6228號、95年度毒│度毒偵字第3447、4019號│度偵字第19238號│││偵字第1393號│(聲請書漏植4019號,應予更││││(聲請書漏植95年毒偵字第│正)││││1393號,應予更正)│││├──┬────┼─────────────┼─────────────┼─────────────┤│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5年度壢簡字第294號│95年度訴字第1793號│95年度壢簡字2366號││實├────┼─────────────┼─────────────┼─────────────┤│審│判決日期│95年6月30日│95年10月30日│95年12月25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同上││定├────┼─────────────┼─────────────┼─────────────┤│判│案號│95年度壢簡字第294號│95年度訴字第1793號│同上││決├────┼─────────────┼─────────────┼─────────────┤││判決日期│95年8月7日│95年12月1日│96年6月5日│├──┴────┼─────────────┼─────────────┼─────────────┤│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公權期間或罰金│││││額││││└───────┴─────────────┴─────────────┴─────────────┘┌───────┬─────────────┬─────────────┐│編號│4│5│├───────┼─────────────┼─────────────┤│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參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2項│├───────┼─────────────┼─────────────┤│犯罪日期│95年7月29日│95年10月15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關年度及案號│度毒偵字第5719號│度毒偵字第5719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訴字第215號│96年度訴字第215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6月22日│96年6月22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訴字第215號│96年度訴字第215號││決├────┼─────────────┼─────────────┤││判決日期│96年7月9日│96年7月9日│├──┴────┼─────────────┼─────────────┤│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公權期間或罰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