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41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4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419號聲請人名象數位整合營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文寧 代理人 楊珍貞
張慧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9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書記官陳立俐┌─────────────────────────────────┐│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名象數位整│臺灣銀行│107年10月15日│57,225元│AM0000000│││合營銷有限│松山分行││││││公司宋文│││││││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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