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5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6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賴孔勝被告馬立生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
107年度執字第309號、108年度執聲沒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孔勝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拾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賴孔勝因被告馬立生違反藥事法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及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再依第118條第
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藥事法案件,經具保人依檢察官指定之金額,出具現金50萬元之保證金後釋放。該案嗣經智慧財產法院院以104年度刑智上更㈠字第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4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6年度台上字第3706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在案。嗣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執字第
309號指揮執行時,被告經合法傳喚未遵期到案接受執行,復經該署飭警拘提被告,亦拘提無著,具保人經通知復未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刑保字第97001091號)、執行傳票及通知函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無著報告書等件影本、內政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足見被告確已逃匿,是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解怡蕙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