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914號原告 盧秀妹 訴訟代理人 薛聰成 被告法定代理人 蔡品漢 被告 黃家豪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分配表異議之訴,債務人為原告時,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致被告即債權人較原分配表所減少之分配金額為標準,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查原告起訴請求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2944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08年10月31日所作成之分配表,對被告住安城堡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下稱住安管委會)之債權及受分配金額於超過新臺幣(下同)6萬元部分、被告黃家豪之債權及受分配金額於超過20萬元部分均應予剔除。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6,000元(被告住安管委會36,000元+被告黃家豪10萬元=136,000元),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民事庭法官華奕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書記官耿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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