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嘉小移調字第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聲 請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丁○○
相 對 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小移調字第97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11月18日上午9時28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葉淑儀
  書 記 官 李文政
  通   譯 林虹儀
  調解委員  盧文堂
  調解委員  陳國華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到
  聲 請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到
  共同代理人 丙○○ 到
  相 對 人 戊○○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共同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兩造調解成立。
聲請人共同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予退還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
  (下同)貳萬肆仟元,給付方法: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
  日前,及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日前,各給付壹萬貳仟元,如
  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相對人願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日前給付聲請人新光行銷股
  份有限公司壹萬陸仟元。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
           聲 請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戊○○
           調解委員 盧文堂
           調解委員 陳國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