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聲 請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戊○○
相 對 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小移調字第96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11月18日上午9時32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葉淑儀
書 記 官 李文政
通 譯 林虹儀
調解委員 盧文堂
調解委員 陳國華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到
聲 請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到
共同代理人 丙○○ 到
相 對 人 丁○○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共同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兩造調解成立。
聲請人共同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予退還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日前給付聲請人臺灣新光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壹萬元。
二、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貳萬肆仟元,給
付方法: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日前給付壹萬肆仟元,於
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日前給付壹萬元,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
全部到期。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
聲 請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丁○○
調解委員 盧文堂
調解委員 陳國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