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嘉小移調字第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小移調字第93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11月17日下午2時9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李文政
  通   譯 鍾若喬
  調解委員  盧文堂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到
  代 理 人 丁○○ 到
  相 對 人 丙○○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兩造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予退還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 陸萬肆仟 肆佰陸拾陸元
  ,及其中 陸萬參仟肆佰壹拾 參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
           代 理 人 丁○○
           相 對 人 丙○○
           調解委員 盧文堂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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