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4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2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249號聲請人 董張秀鳳 代理人 董拯國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7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5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兆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書記官何嘉倫┌─────────────────────────────────┐│股票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96││├──┼────────────┼────────┼──┼──┼──┤│002│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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