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0號原告陞驊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國禎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門縣文化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萬50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書記官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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