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182號
法定代理人 張美雯
訴訟代理人 陳緯雄
上列原告對被告 柯金樹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6,31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世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書記官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