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8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8636號債權人 盧依婕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黃金蘭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件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應釋明之,且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及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是以,債權人督促程序雖就其主張之事實無庸舉證,惟對於請求之原因事實仍應釋明。至所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係指依其聲請之意旨本身在法律上無理由,或與所附證物不符而言。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經查,本件債權人提出借條影本一紙(未釋明請求債務人一次清償全部款項之依據)與定期催告債務人清償之證明,經本院定期命其補正,然該裁定於民國110年1月14日寄存於債權人所在地之轄區警局後,迄今仍未補正。是債權人所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