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63號原告 潘鳳榮 訴訟代理人 陳慧錚 律師訴訟代理人 潘美玲 被告 郭志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案號:109年度交易字第6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9年度交易字第65號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被告郭志章無罪在案,茲因原告潘鳳榮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損害賠償,其訴訟代理人業已具狀表示:若本院於刑事案件部分諭知被告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者,則請求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等語(見交附民卷第35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億芳
法官朱盈吉法官許瑜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書記官史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