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0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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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0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01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聖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七年度執字第三七四五號、一○七年度執聲字第七三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聖賢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高聖賢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107年度簡字第743號、
107年度訴字第263號)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為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如附表編號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秀蓉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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