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勞聲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聲字第46號抗告人亞洲本草堂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峻賢 相對人 張盛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8月29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於民國107年9月14日對本院107年度勞聲字第4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以107年9月18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並於107年9月27日寄存送達抗告人,於同年00月0日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14頁)在卷可稽,抗告人至遲應於同年10月15日(其補正期間之末日為同年10月13日適逢星期六,翌日同年月14日為星期日,均係國定假日,順延至同年月15日)前繳納抗告費,惟迄今仍未補繳,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見本院卷第17頁)存卷可憑,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書記官劉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