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4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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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2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242號聲請人旭品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玉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不慎遺失所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前經聲請鈞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7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7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8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書記官吳鸝稻【附表】: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新市紡織股│合作金庫商│旭品企業有限│民國106年10│37,800元│VQ0000000│││份有限公司│業銀行成功│公司│月8日││││││分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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