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2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采蓮選任辯護人陳信亮律師
蔡明和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李宛玲法官李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玫熹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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