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家聲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司家聲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家聲字第35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相對人 林克彬
蕭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程序費用確定各為新台幣8,668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經本院10
1年度重家訴字第12號判決確定,其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7,335元已由聲請人負擔,有卷附收據影本可參,則本件程序費用計為17,335元,均應由相對人負擔,則相對人各應負擔8,668元。【計算式:17,335X1/2=8,66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即如主文所示,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異議,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異議狀。
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