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7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751號聲請人 江燕 輝即奇祁牙科材料行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所持有之如附表所示支票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64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103年8月23日之台灣時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649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3年8月23日刊登該裁定於台灣時報,已滿4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管安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書記官顏妙芳┌────────────────────────────────────────────────────────┐│附表:103年度司催字第649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上惟牙科診所│奇祈牙科材│玉山商業銀│000000000000│90,922元│103年7月30日│CA0000000││││ 邱佩詩 │料行江燕│行左營分行│1││││││││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