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再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再字第7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莊榮兆 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對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94年度上訴字第822號第二審刑事確定判決(第一審案號:本院93年度訴字第603號刑事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再審意旨如附件刑事書狀所示。
二、按聲請再審,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判決在第三審確定者,對於該判決聲請再審,除以第三審法院之推事有第420條第5款情形為原因者外,應由第二審法院管轄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6條第1項、第3項、第433條規定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即受判決人莊榮兆(下稱聲請人)前因偽造文書案件(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5614號、7423號,移送併案審理案號:93年度偵字第5221號),經本院於民國94年3月17日以93年度訴字第603號第一審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因檢察官及聲請人均不服而提起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94年9月14日以94年度上訴字第822號第二審刑事判決駁回上訴,嗣因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後,經最高法院於96年1月18日以96年度臺上字第354號第三審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憑。是聲請人上開刑事案件既經第三審法院判決確定,且聲請人係以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4款、第6款為本件聲請再審之原因,依前開說明,其應向原審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聲請再審方屬適法,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再審,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然違背規定,應予以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賴恭利
法官陳玟珍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志伃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