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附民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附民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103號原告 吳姿縈 被告 許張來好 上列當事人因100年度附民字第103號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蔡廣昇法官謝宏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
書記官蘇恒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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