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8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86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8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4、5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並與附表編號3、6、7罪,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玖年捌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有應減刑與不應減刑者,就應減刑之罪,依第2條、第4條、第6條至第8條及前條規定減刑後,與不應減刑之罪之宣告刑,適用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1條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附表編號1至7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就附表編號1、2、4、5等罪之犯罪時間均為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又屬刑法第50條所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情形,悉合於減刑案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3、6、7所示不符減刑規定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8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瓊英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偽造文書│竊盜│強盜│├────────┼────────┼────────┼────────┤│宣│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年││告│││││刑││││├────────┼────────┼────────┼────────┤│所犯││││││刑法第216條│刑法第321條│刑法第330條第2││法條│││項、第1項│├────┬───┼────────┼────────┼────────┤│犯│年│87│87│87││罪├───┼────────┼────────┼────────┤│日│月│9│9│9││期├───┼────────┼────────┼────────┤││日│7│7│7│├────┼───┼────────┼────────┼────────┤│偵及│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查│年│87│87│87││案├───┼────────┼────────┼────────┤│年│字│偵│偵│偵││├───┼────────┼────────┼────────┤│度號│號│13519│13519│13519│├────┼───┼────────┼────────┼────────┤│最│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年│88│88│88││實│├─┼────────┼────────┼────────┤│審││字│訴│訴│訴│││├─┼────────┼────────┼────────┤││號│號│361│361│361││├─┼─┼────────┼────────┼────────┤││判│年│88│88│88│││決├─┼────────┼────────┼────────┤││日│月│4│4│4│││期├─┼────────┼────────┼────────┤│││日│21│21│21│├────┼─┴─┼────────┼────────┼────────┤│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年│88│88│88│││├─┼────────┼────────┼────────┤│定││字│訴│訴│訴│││├─┼────────┼────────┼────────┤││號│號│361│361│361││├─┼─┼────────┼────────┼────────┤│判│確│年│88│88│88│││定├─┼────────┼────────┼────────┤││日│月│8│8│8│││期├─┼────────┼────────┼────────┤│決││日│12│12│12│├────┴─┴─┼────────┼────────┼────────┤│合於中華民國九十│││不合減刑條件,不││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予減刑│├────────┼────────┼────────┼────────┤│減刑刑期、褫奪公│減有期徒刑2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權期間或罰金額││││└────────┴────────┴────────┴────────┘┌────────┬────────┬────────┬────────┐│編號│4│5│6│├────────┼────────┼────────┼────────┤│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有價證券│├────────┼────────┼────────┼────────┤│宣│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年2月││告│││││刑││││├────────┼────────┼────────┼────────┤│所犯││││││刑法第216條│刑法第217條│刑法第201條第1││法條│││項│├────┬───┼────────┼────────┼────────┤│犯│年│87│87│87││罪├───┼────────┼────────┼────────┤│日│月│6│9│9││期├───┼────────┼────────┼────────┤││日│17│6│6│├────┼───┼────────┼────────┼────────┤│偵及│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查│年│87│90│90││案├───┼────────┼────────┼────────┤│年│字│偵│偵│偵││├───┼────────┼────────┼────────┤│度號│號│11293│6898│6898│├────┼───┼────────┼────────┼────────┤│最│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年│88│90│90││實│├─┼────────┼────────┼────────┤│審││字│訴│訴│訴│││├─┼────────┼────────┼────────┤││號│號│408│925│925││├─┼─┼────────┼────────┼────────┤││判│年│88│90│91│││決├─┼────────┼────────┼────────┤││日│月│1│11│2│││期├─┼────────┼────────┼────────┤│││日│18│29│4│├────┼─┴─┼────────┼────────┼────────┤│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年│88│90│90│││├─┼────────┼────────┼────────┤│定││字│訴│訴│訴│││├─┼────────┼────────┼────────┤││號│號│408│925│925││├─┼─┼────────┼────────┼────────┤│判│確│年│89│91│91│││定├─┼────────┼────────┼────────┤││日│月│11│2│2│││期├─┼────────┼────────┼────────┤│決││日│13│4│4│├────┴─┴─┼────────┼────────┼────────┤│合於中華民國九十│││不合減刑條件,不││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第2條第1項第3款│予減刑│││款│││├────────┼────────┼────────┼────────┤│減刑刑期、褫奪公│減為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權期間或罰金額││││└────────┴────────┴────────┴────────┘┌────────┬────────┬────────┬────────┐│編號│7│││├────────┼────────┼────────┼────────┤│罪名│搶奪│││├────────┼────────┼────────┼────────┤│宣│有期徒刑3年││││告│││││刑││││├────────┼────────┼────────┼────────┤│所犯││││││刑法第326條第1│法條項款│法條項款││法條│項│││├────┬───┼────────┼────────┼────────┤│犯│年│8787││││││起至││││罪├───┼────────┼────────┼────────┤│日│月│56││││期├───┼────────┼────────┼────────┤││日│223│││├────┼───┼────────┼────────┼────────┤│偵及│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查│年│87││││案├───┼────────┼────────┼────────┤│年│字│偵││││├───┼────────┼────────┼────────┤│度號│號│17920│││├────┼───┼────────┼────────┼────────┤│最│機關│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年│88││││實│├─┼────────┼────────┼────────┤│審││字│上訴│││││├─┼────────┼────────┼────────┤││號│號│3385││││├─┼─┼────────┼────────┼────────┤││判│年│90│││││決├─┼────────┼────────┼────────┤││日│月│12│││││期├─┼────────┼────────┼────────┤│││日│28│││├────┼─┴─┼────────┼────────┼────────┤│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年│88│││││├─┼────────┼────────┼────────┤│定││字│上訴│││││├─┼────────┼────────┼────────┤││號│號│3385││││├─┼─┼────────┼────────┼────────┤│判│確│年│91│││││定├─┼────────┼────────┼────────┤││日│月│2│││││期├─┼────────┼────────┼────────┤│決││日│7│││├────┴─┴─┼────────┼────────┼────────┤│合於中華民國九十│不符合減刑之規定││││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權期間或罰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