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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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違禁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92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6年度聲沒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香菸壹支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於民國96年8月28日18時25分許,為警在宜蘭縣宜蘭市○○○路○巷○號查獲被告甲○○所有摻入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香菸1支,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之第一級毒品,而被告甲○○所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字第107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香菸1支,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查:扣案之香菸1支,為警查獲時內摻有海洛因,此業經被告於警詢中供述明確,且被告於96年8月28日20時55分,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此有宜蘭縣警察局刑警大隊偵辦各類毒品案件犯罪嫌疑尿液送驗編號與姓名對照表、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檢驗總表各1份在卷足憑,可證該香菸內摻有海洛因,且該海洛因成份業已無法析離,係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茲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經本院核無不合。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葉瑩庭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