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單聲沒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35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温唯翔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100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 井藤漢方 高濃度 秋薑 黃肆拾捌瓶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聲請人以112年度偵字第1003號為緩起訴處分,期間並已屆滿,該案扣案之井藤漢方高濃度秋薑黃共48瓶,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至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上開沒入銷燬之規定,係列於藥事法第八章「稽查及取締」內,而非列於第九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18號判決意旨參照),併此指明。
四、經查:被告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003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2年4月10日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於113年4月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並經本院核閱前開偵查卷宗、緩起訴執行卷宗屬實。扣案之井藤漢方高濃度秋薑黃48瓶,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03號卷第5頁至第7頁、第26頁至第27頁),且經權責機關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司答覆,係以中藥材薑黃為主成分,應以中藥管理,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刑事案件移送書暨所附之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111年8月17日111北快巡二字第1110000078號通關疑義暨權責機關答覆聯絡單、扣案物品照片、君子蘭工貿有限公司交易明細、個案委任書、涉案貨物清表、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1年9月21日北普遞字第1111051205號函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2頁至第21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從而,聲請意旨聲請就上開供犯罪所用之物宣告沒收,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卉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