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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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252號聲請人 陳義文 相對人 董俊毅
李婉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董俊毅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票面金額,就其中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聲請金額及自如附表編號1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相對人李婉綾於如附表編號2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票面金額,就其中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聲請金額及自如附表編號2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董俊毅簽發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票,及相對人李婉綾簽發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原本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曹靖本票附表:113年度司票字第000252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聲請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台幣)(新台幣)001111年4月26日30,000元15,000元113年4月25日113年4月25日WG0000000002111年4月26日30,000元15,000元113年4月25日113年4月25日WG0000000
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二、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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