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884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被告运瑞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黃瑞臨 人被告 賈秀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9,7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民事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書記官李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