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871號原告新寶來娛樂休閒企業社法定代理人 林國寶 原告與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經濟部水利署第七河川局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000,0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書記官賴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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