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86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865號聲請人 林文忠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書記官李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