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繼字第1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繼字第1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繼字第1317號聲請人 車玉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拋棄被繼承人 車陳阿梅 之繼承權,惟未據其提出印鑑證明,經本院於100年6月21日以裁定命聲明人為補正,該裁定已於100年6月28日送達聲明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明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是本院無從確知聲請人拋棄繼承之真意,從而本件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游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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