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882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代理人 陳柔汶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定為新臺幣(下同)20,421,25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1,78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1,2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書記官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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