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消債補字第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消債補字第839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書記官周秋菊~g2;附表:
┌───────────────────────────┐│㈠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全禾興業有限公司、廣樺房屋仲介有限││公司於聲請人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㈡依債權人人數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權人清冊」之繕本,並陳報債權人之地址。││(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㈢聲請人之戶籍地非設於臺中地院法院轄區者,應釋明有於本││院轄區久住之事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