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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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27號
上訴人 陽明山 後花園樂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江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鑫利賀企業有限公司等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27號沒收保證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書記官翁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