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241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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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24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424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相對人即債務人 武昶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貳佰參拾柒萬肆仟參佰參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書記官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