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7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執聲字第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經鈞院於民國96年7月16日判處有期徒刑4年8月,於93年1月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7年2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竊盜及偽造貨幣等案件,經本院93年度訴字第171判決確定,於執行中經法務部於97年2月
5日以法矯司字第0970905257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7年9月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97年7月12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上開函文及臺灣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潔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柳瑞宗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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